栾办〔2016〕28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栾川县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包尾矿库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工委,县直各单位,县属各企业、学校,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尾矿库安全监管力度,维护我县安全生产大局稳定,根据人事变动和尾矿库变化情况,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发〔2015〕2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分包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督促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尾矿库加强管理,全面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若安全生产状况发生变化,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四)督促企业出资人或决策机构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二、分包期限
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则上一年为一个周期。如所联系的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联系期限内无法全部整改,期限顺延;如有人事变动,及时进行补充调整,防止出现断档现象。
三、具体要求
(一)分包尾矿库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分包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管治理任务繁重的,要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协调、督促企业进行治理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二)在汛期期间,县委、县政府将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包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情况。
(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分包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杜绝尾矿库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发现问题立即向分包领导反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栾川县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
作责任表
http://ajj.luanchuan.gov.cn/uploadfile/2016/0520/20160520033121885.xls
中共栾川县委办公室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