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整顿标准 | ||||
序号 | 项目 | 对照内容 | 合格 | 不合格 |
一、 |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
1.成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制度。组织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
2.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安制度,每年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带头开展安全培训(讲堂),每年不低于1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带头开展隐患排查、领导带班下井,每月不低于2次。 | ||||
3.建立安全机构,安全部(科)长必须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低于一线作业员工数量的5%。 | ||||
4.建立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新入职员工培训不低于72小时,员工每年再培训时间不低于20小时,节后复工复产培训不低于24小时。 | ||||
5.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奖惩数额与工资收入挂钩,不低于岗位工资的10—30%;从事安全管理岗位必须有岗位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岗位工资的10%。 | ||||
6.严格落实“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企业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存在无设计、安全设施与设计不符、以采代建等情况。 | ||||
7.存在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相互开采存在隐患的矿山加快进行系统整合,优化生产系统。丰瑞、栾灵、金兴等公司要在19年7月底前拿出系统整合设计。 | ||||
8.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及工伤保险。 | ||||
9.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安全费用:金属露天矿山每吨5元,金属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2元,非金属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基建(探矿)矿山工程总造价的2.5%。 | ||||
10.建立并落实动火、高空、吊装、受限空间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11.建立并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制订、备案、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要求频次及时进行演练。 | ||||
二、 | 井上 基础 清单 |
12.建设必须的基础设施:井口设置安全办公室、教育培训室、井口值班室、应急物资储备室(设置标准附后);分设空压机房、配电房。 | ||
13.井口分别悬挂双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栏、安全生产信息公告牌、职业危害告知卡、入井须知和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 | ||||
14.对入井人员应进行入井安全培训,并保留记录。为入井人员配备急救器、定位卡、安全帽、照明工具等防护用品。 | ||||
三、 | 井 上 基 础 清 单 |
15.建立必须的基础台账:出入井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双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计划及完成情况、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记录,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探矿、基建半年,许可证一年)对施工用空压机、提升机、通风机、主排水泵等主要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 ||
16.建立施工单位基础档案及台账: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班组确认、值班值守;证照(营业执照、施工单位安全许可、安全管理协议、资质等)、证件(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投入、器材设备等。 | ||||
17.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通风工、排水工、提升工、电工、支护工、爆破工、焊工)、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要负责人、带班领导。 | ||||
18.制度上墙:安全办公室悬挂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网络、应急体系、井上井下对照图等;教育培训室悬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电工、焊工、通风工、爆破工、提升工、排水工、空压机等);值班室悬挂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职责、班前班后会议制度等;应急物资储备室悬挂储备清单、应急体系、物资发放制度等。 | ||||
四 | 井下 基础 清单 (安全 出口) | 19.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 ||
20.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出口相通。 | ||||
21.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斜井坡度为10-15度时,设人行踏步;15-35度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度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水平运输巷道地面需水泥硬化。 | ||||
22.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 ;有效宽度不小于0.8m。 | ||||
五 | 井下 基础 清单 (通风 系统) | 23.按要求实行机械通风,定期对通风系统和主通风机进行检测检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 ||
24.企业应及时绘制更新全矿通风系统图,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等记录档案资料。 | ||||
25.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 ||||
26.按设计要求封堵井下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省局文件要求开展采空区安全专项评价。 | ||||
27.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 | ||||
28.主扇风机要由有同一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由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主通风机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按设计要求建设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 | ||||
六 | 井下 基础 清单 (提升运输 系统) | 29.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GB16542的规定。并有矿山用标志。 | ||
30.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 | ||||
31.竖井提升运输有防过卷和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若无防坠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 | ||||
32.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应设置提升运输信号设施,并保证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齐全。候罐区应设置在距井筒5m以外地方。 | ||||
33.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系统,其操作系统必须设在司机操作台。 | ||||
34.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马头门应使用摇台,并与提升机闭锁。 | ||||
35.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 ||||
3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 ||||
37.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 ||||
38.斜坡道运送5人以上(含5人)的无轨胶轮车不得使用干式制动器;井下车辆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的运输车辆应取得标安全标志,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 ||||
七 | 井下 基础 清单 (供配 电系 统) | 39.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 ||
40.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 ||||
4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 ||||
42.采掘工作面、水泵房、井下变电所等用电单元供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 ||||
43.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主运输巷道,应使用阻燃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主运输巷道,应使用阻燃钢丝铠装电缆。井下信号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淘汰非阻燃电缆。 | ||||
44.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0.30m。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10m。 | ||||
45.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 ||||
46.供给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钻)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部分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应不大于45m,中间不应有街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以免被运转机械损坏。 | ||||
八 | 井下 基础 清单 (防排 水系 统) | 47.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 | ||
48.井下主要排水设施,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 ||||
49.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 | ||||
50.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 | ||||
51.井下排水水泵按规定进行检测。 | ||||
九 | 井下 基础 清单 (采掘 系统) | 52.主要井巷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的安装、维修及施工的需要。 | ||
53. 平硐出口必须浆砌支护。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支护不应用木支护。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 ||||
54.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必须有洒水降尘的供水管路。 | ||||
55.人行天井应要求设置梯子间,并配备照明和安全绳。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º;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 | ||||
56.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在该地点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并应设专人监护。 | ||||
十 | 井下 基础 清单 (紧急 避险 六大 系统) | 57.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并在井口显示终端显示监控图像。 | ||
58.井下应建设完善人员定位管理系统;配置识别卡监测仪,识别卡应专人专卡。 | ||||
59.井下各中段采区、车场、泵房、通风机房、采场等地点要安装电话机,便于向控制中心发起紧急呼叫。井下通信线缆应设双回路,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 | ||||
60.按规定安装风速、风质、开停监测传感器,并保持有效运行。 | ||||
61.井下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按100--200m左右间距设置三通和阀门。 | ||||
62.按要求配备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数量: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每班至少一台;配备自救器:最大下井人数的110%。 | ||||
十一 | 管 理 机 制 建 设 |
63.建立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并实际运行。 | ||
64.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清单化管理系统并实际运行。 | ||||
65.基建竣工企业和许可证企业必须取得三级以上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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